为规范中国投入产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工作,根据《中国投入产出学会章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常务理事的聘任
第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条 常务理事的来源为理事。常务理事人选由以下两个渠道推荐产生:统计系统人员由国家统计局推荐,非统计系统人员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推荐。推荐人选由理事长会议确认。
第三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曾任职学会理事;
(三) 在投入产出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或从事相关学科的教学、管理工作;
(四)热心学会工作,并有一定时间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出席学会常务理事会及学会主办的重大会议;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五条 每届常务理事名单应在每届(三年一次)学术年会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的常务理事本会将解除其任职。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在每三年召开一次的学会年会上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有重大事项需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得到理事长授权。理事或常务理事无权自行召集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电子邮件和微信是常务理事之间以及常务理事与学会负责人重要的沟通工具。对于理事长或其它责任人通过上述工具传递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需要表决的项目),常务理事必须按时限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同意函件表述的内容。如常务理事电子邮件地址或微信号变更,应随时通知秘书处,因通讯方式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该常务理事本人负责。
第三章 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常务理事须积极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会的,需提前向学会提交缺席说明。对于三年之内缺席两次以上(不含两次,包含年度学术会议)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并未提交缺席说明的,学会有权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条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可委托代表参加,并委托投票权。常务理事在没有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时,亦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未经授权,不能对外代表学会发言和签署文件,但以个人身份、以学会任职为背景发表言论除外。
第十二条 凡以中国投入产出学会名义与国际学术组织联系、签订协议,或在国内与其它学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共同开展活动而签订协议等重大事项,均需报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如因时间原因来不及办理批准程序,可先行报理事长批准,过后再行通过、备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应成为遵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如果发生常务理事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严重事件以致影响学会声誉时,常务理事会应当及时启动调查、核实工作。一旦确认当事人确有违反学术道德的严重错误,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及时履行职责,依照章程和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停/免职处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理事长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