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投入产出学会管理,保持常务理事队伍活力,提高学会活动质量与学术研究水平,规范学会管理制度,根据《中国投入产出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投入产出学会常务理事的产生、撤销与管理。
第三条 常务理事是学会理事会设置的管理性、学术性和专业性职位,旨在激励其研究投入产出理论、积极投身投入产出相关工作,并通过常务理事会参与学会管理。
第二章 选举产生程序
第四条 常务理事原则上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属于常务理事。
第六条 常务理事任期3年,为保证常务理事队伍的稳定性,除了部分由于各种原因退出常务理事的人员外,其他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经本人确认,可自动连任。新增常务理事按第七条办法产生。
第七条 新增常务理事候选人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名,并由秘书处报理事长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选举表决。
第八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获取提名后,需在常务理事会召开前向秘书处提供个人信息和本人在投入产出领域的研究、工作成果。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年会期间会召开常规的常务理事会,通过选举表决确定新一届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构成。
第十条 遇到重大或紧急事项,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二条 按照秘书处要求,提交研究进展或与投入产出学科发展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年度专题研讨会或学会年会。
第四章 撤销情形及程序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报告理事长会议后,撤销其常务理事职务,并不再担任学会任何职务:
(一)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学术不端,被有关机构证实的;
(三)被证实参选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严重损害学会利益、声誉的情形。
第五章 退出情形及程序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予以登记办理常务理事退出手续,并报告理事长会议讨论:
(一)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常务理事职务的;
(二)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并且不再能代表本单位行使职责的;
(三)不再担任投入产出相关工作职务,并且不再从事投入产出研究的;
(四)连续三年不参与任何学会活动,并且未给出合理理由的;如果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上述三条中(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提到的会议,终止常务理事资格,但保留其理事资格。
(五)连续三年不向学会秘书处提供个人最新工作、研究信息的;
(六)已故、失联的;
(七)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常务理事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撤销和退出,应由秘书处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落实常务理事日常管理,做好常务理事的资格审核和信息收集,了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内的工作、研究情况,及时向理事长会议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国投入产出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