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投入产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工作,根据《中国投入产出学会章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理事的聘任
第一条 本会理事人选由以下两个渠道推荐产生:1、统计局系统推荐产生;2、个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资格后交由理事长会议讨论遴选产生。
第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换届时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从事与投入产出有关的统计、教学、科研工作;
(三) 热心学会工作,并有一定时间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出席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四条 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的理事,本会将解除其任职。
第五条 每届理事名单应在每届(三年一次)学术年会后予以公布。
第二章 理事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应积极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会的,需提前向学会提交缺席说明。
第七条 理事须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如屡次不能完成,理事会有权提请理事会免除当事人理事的资格。
第八条 理事未经授权不能对外代表学会发言和签署文件,但以个人身份、以学会任职为背景发表言论除外。
第九条理事应遵守学术道德。一旦确认有理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严重事件以致影响学会声誉时,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有权依照章程和制度免除当事人理事的资格。
第十条 本条例自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理事长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