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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学会章程
2021-11-10 来源:

中国投入产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投入产出学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Input-output Association,缩写为CIO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投入产出教学、科研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组织研究投入产出理论与实践问题,总结交流经验,促进有关部门之间协作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普及与深化全国投入产出技术及实际应用,提高我国投入产出技术的理论研究、实际应用与学术水平,造就一支投入产出专业人才梯队,促进包括投入产出技术在内的软科学的建设,为我国经济管理现代化和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服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并协调会员的投入产出研究、教学及应用工作,建立投入产出系统科学技术,将投入产出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二)面向经济活动,以宏观决策需求为导向,组织各种不同规模的学术活动,开展各种咨询、培训、信息交流等服务;

(三)组织与中外有关学术团体的交流活动;

(四)加强与国外其他促进管理现代化的有关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

(五)依照有关规定不定期编写投入产出法有关的论著和资料。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有相当水平)。

(四)单位会员,应是各大专院校的有关系、所,科研机构有关所、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学术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各项入会手续,并向入会会员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要求本学会协助解决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中一些实际问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学会提交有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反映有关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本会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研究成果显著,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赠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8日第十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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